EVI Services Limited / evi.com.hk
免 责 声 明

此 份 公 告 ( 另 有 声 明 除 外 ) , 均 适 用 于 EVI Services Ltd. 。 声 明 内 所 有 "我 们" 及 " 本 公 司" 等 均 泛 指 EVI Services Ltd. 有 关 公 司 。

1. 适 用 范 围

此 公 告 适 用 于 :

(a) 使 用 由 EVI Services Ltd. 通 过 "www.evi.com.hk" ( "EVI 网 站" )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服 务 ( EVI 服 务 )。

(b) 由 EVI Services Ltd. 操 作 的 任 何 相 联 伺 服 器 所 储 存 或 应 收 取 的 信 息 ( 统 称 为 "EVI 伺 服 器")("该 信 息") ;和

(c) 阁 下 通 过 该 伺 服 器 所 提 供 , 取 得 或 获 得 任 何 商 品 或 服 务 ("使 用 者") 。

此 公 告 免 除 EVI Services Ltd. 和 其 附 属 公 司、 员 工 、 代 理 人 ; 承 办 商 和 其 他 信 息 提 供 的 第 三 者 ( 统 称 "EVI" ) 。 关 于 任 何 使 用 信 息 , 商 品 和 服 务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。

2. 版 权

该 信 息 是 受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所 保 护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护 版 权 的 法 律 ) 。 如 果 未 经 该 等 权 利 所 有 人 的 同 意 下 载 、 复 制 、 传 播 、印 刷 、储 存 或 其 他 方 式 使 用 该 信 息 , 使 用 者 可 能 侵 犯 版 权 法 。 使 用 者 的 责 任 是 自 己 决 定 有 否 触 犯 版 权 法 。

3. 一 般 免 责 声 明

EVI 在 法 律 容 许 下 特 此 明 示 舍 弃 以 下 各 种 责 任 、陈 述 或 担 保 :

(a) 由 EVI 服 务 或 该 信 息 所 带 出 有 关 质 量 、 用 途 、 使 用 、 准 确 性 、 时 限 或 适 用 性 。

(b) 通 过 EVI 伺 服 器 或 依 据 该 信 息 取 得 、 提 供 或 获 得 任 何 商 品 或 服 务 。

(c) 伺 服 器 或 该 信 息 是 否 不 会 被 中 断 或 不 会 发 生 错 误 。 该 信 息 不 能 遏 制 任 何 病 毒 , 或 有 污 染 性 或 有 破 坏 性 的 特 质 。

(d) 该 信 息 没 有 对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引 起 不 妥 当 或 令 人 厌 恶 的 后 果 。

(e) 该 信 息 导 致 有 错 误 、 遗 漏 或 失 实 陈 述 。 EVI Services Ltd. 没 有 赞 同 或 推 荐 , 该 信 息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人 士 、 机 构 、 名称 、 产 品 或 服 务 。 该 信 息 并 不 成 为 EVI Services Ltd. 的 观 点 或 意 见 。 除 非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示 , 否 则 EVI Services Ltd. 将 不 会 成 为 在 通 过 EVI 伺 服 器 或 该 信 息 使 用 者 和 其 他 第 三 者 进 行 任 何 交 易 中 的 立 约 人 。

4. 责 任 的 限 制

在 法 律 容 许 下 , EVI Services Ltd. 将 不 会 负 责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因 侵 权 法 、 合 约 法 、 成 文 法 或 其 他 形 式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疏 忽 、 违 约 、 诽 谤 及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)

(a) 所 引 致 的 直 接 损 失

(b) 相 应 引 起 的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收 入 或 利 润 上 的 损 失 )

(c) 使 用 者 容 许 , 或 引 致 其 他 人 士 , 或 经 由 该 信 息 或 EVI 服 务 而 引 致 其 他 人 士 的 责 任 。

在 不 局 限 前 文 的 原 则 下 , EVI Services Ltd. 将 不 会 负 责 使 用 者 , 或 其 他 人 士 , 法 定 团 体 、 非 法 组 织 或 主 管 当 局, 因 千 禧 年 来 临 所 引 起 直 接 或 间 接 令 到 EVI 服 务 或 功 能 中 断 、 延 误 , 功 能 失 常 或 不 能 执 行 的 责 任 。

5. 保 密 条 件

EVI Services Ltd. 不 会 保 证 ( 亦 不 负 责 ) 经 EVI 网 站 和 EVI 服 务 以 私 人 或 其 他 形 式 传 播 的 机 密 性 信 息 或 数 据 。 而 EVI Services Ltd. 一 贯 的 政 策 是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维 持 保 密 。

( 请 不 时 参 考 EVI Services Ltd. 关 于 个 人 资 料 的 政 策 )

( 请 浏 览 现 行 版 本 ) 。

6. 使 用 者 的 责 任

由 于 EVI Services Ltd. 容 许 使 用 者 取 用 信 息 , 包 括 EVI 网 站、 EVI 伺 服 器 和 EVI 服 务 , 而 使 用 者 同 意 :

(a) 不 会 进 行 或 容 许 触 犯 版 权 ;

(b) 不 会 使 用 该 信 息 , 或 使 用 者 不 可 取 用 EVI 网 站、 EVI 伺 服 器 和 EVI 服 务 作 为 非 法、 不 妥 当 、 不 雅 或 诽 谤 的 目 的 。

(c) 采 取 一 切 步 骤 确 保 该 信 息 不 会 破 坏 使 用 者 的 信 息 或 系 统 。

(d) EVI Services Ltd. 进 行 研 究 取 用 该 信 息 的 调 查 。

(e) 此 公 告 所 提 到 关 于 EVI Services Ltd. 的 免 责 声 明 和 责 任 限 制 , 和 关 于 EVI Services Ltd. 现 行 个 人 资 料 的 政 策 。

7. 法 律 和 划 分 性

此 公 告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制 , 此 公 告 的 每 一 部 份 只 可 适 用 于 容 许 范 围 内 。 若 果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禁 止 或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此 公 告 任 何 一 部 份 的 话 , 只 代 表 禁 止 或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的 部 份 在 该 管 辖 区 失 效 力 。 但 不 代 表 此 公 告 的 其 他 部 份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失 去 效 用 , 亦 不 代 表 会 影 响 其 禁 止 或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力 。 虽 然 此 免 责 声 明 以 中 文 书 写 , 但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依 据 。 若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不 同 之 处 , 以 英 文 为 准 。

安 全 声 明

此 份 声 明 ( 另 有 声 明 除 外 ) 内 所 有 " 我 们 " 及 " 本 公 司 " 等 均 泛 指 EVI Services Ltd. 内 之 有 关 公 司 。

虽 然 互 联 网 在 本 质 上 并 不 是 一 个 安 全 的 通 讯 环 境 , 但 透 过 运 用 适 当 的 技 术 , 可 以 增 强 其 安 全 性 , 本 公 司 做 法 便 是 一 例 。 然 而 , 互 联 网 的 安 全 并 非 单 纯 的 技 术 问 题 。 个 人 及 交 易 数 据 安 全 防 范 之 常 识 及 惯 常 措 施 亦 同 样 重 要 。 「 黑 客 」 入 侵 系 统 必 须 经 过 一 道 「 门 」 , 而 这 一 道 「 门 」 , 往 往 是 由 于 在 传 递 机 密 文 件 或 者 在 处 理 密 码 、 个 人 识 别 代 码 等 机 密 数 据 过 程 中 疏 忽 大 意 , 而 给 黑 客 造 成 可 乘 之 机 。 因 此 , 用 户 必 须 万 分 小 心 地 保 护 这 些 文 件 和 数 据 。

本 公 司 对 待 安 全 问 题 十 分 审 慎 , 严 格 保 密 从 本 公 司 网 站 用 户 获 得 的 所 有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。 除 了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其 他 精 密 设 备 以 外 , 本 公 司 还 提 供 及 维 护 以 下 措 施 , 来 保 护 本 公 司 的 系 统 、 资 讯 以 及 数 据 , 使 其 免 遭 意 外 或 恶 意 破 坏 。

* 采 用 安 全 标 准

本 公 司 坚 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, 以 确 保 交 易 完 整 及 保 护 机 密 资 料 。 此 等 标 准 与 (i) 商 业 活 动 及 资 讯 保 密 惯 例 ; (ii) 交 易 完 整 性 及 (iii) 资 讯 保 护 有 关 系 。

* 获 取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之 内 部 指 引

本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均 遵 循 本 公 司 的 获 取 个 人 识 别 资 讯 之 内 部 指 引 , 制 订 该 指 引 旨 在 限 制 个 人 资 料 的 获 取 , 只 有 具 备 正 当 需 要 的 人 员 , 方 可 获 取 此 等 资 料 。